万华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万华的几个朋友为他庆祝生日。庆祝会后的回家途中(零点以前),万华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个、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下午万华睡醒后无所事事,出门闲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便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万华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万华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1)万华14岁生日之前盗窃约7000余元财物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万华14岁生日当天实施的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3)万华对其14岁生日第二天实施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4)对万华应当怎样处理?
案例2
2002年4月6日,A公司业务员王某到B公司联系有关事宜,见B公司急需20台日产索尼牌彩电,于是未经公司授权,就擅自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定了销售20台索尼牌彩电的合同。接着,B公司于4月15日将20台索尼彩电的价款6万5千元通过银行汇给了A公司,A公司于4月20日、4月25日两次送货至B公司,共计彩电15台。由于当时市场上该牌彩电销售势头很旺,A公司就先顾自己零售,未继续给B公司供货。B公司多次找人与A公司联系,A公司均以“暂时无货”为由拒不提供另外5台彩电,并称:业务员王某未经授权就签定了合同,是无权代理,合同本来就是无效的,5台彩电的货款我方予以退还就是!。
问:(1)该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本案中王某未经授权擅自代理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详细分析一篇就可以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