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告公司拖欠部分工资和不签合同,公司答辩书不承认与我有劳动关系(广州公司),说我是与香港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此公司一直喜欢标榜自己为香港公司,实际是广州公司,而我提交的证据中,工作证复印件显示名字为香港公司),此公司还制作了一份香港公司的聘用信,目标是想将责任转移!
问题:
1.我目前提交的证据有一份聘用我的邮件证明复印、但是发送邮箱是qq邮箱,上面有发送日期,广州公司名字,此公司答辩书说没有显示发送地址和接受地址,且没有公证不承认,请问这个是真的吗?
2.后来补交的证据(开庭前),离职证明:广州公司盖章和下标全称,但是正文内容中我发现公司全称漏写了两个字!这样会有问题吗?
3.辞职申请表复印件,这个复印件没有公证,可以作为证据吗?
4.工作证复印件显示名字为香港公司,这样如何解释?
5.他还说我提交的入职通知邮件、工作证、辞职申请表,这些都是复印件,不可为证据,且没有公证,不可信,是真的吗???
非常急!请尽快帮忙!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