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一家国有企业打工(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去的),在2009年6月份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导致一眼完全失明。后经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定为7级伤残。在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住宿费车费将近6万元。在社保部门只报销了3万不到。他多次找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给解决剩余的医药费及车旅费未果。并且在原单位工作只能领到最基本的工资(由于一眼已失明无法再进行以前的工作,用工单位并没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所以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部门仲裁后说:医药费没有依据只能自己承担。还有就是当时才出院没几天,用工单位就打电话以关心的口吻说一人在家闷,到单位来帮忙做点小的事情,所以在仲裁的时候工伤保险待遇只算了3个多月,住院就住了70几天。我现在怀疑是不是在一开始的时候用工单位就算计好的有意这样做的。我想请问的是:剩余的医药费是不是要工伤职工本人承担?法律上有没有什么明文规定?本身工伤职工在身体上、心理上已经收到了巨大的伤害,难到还要在经济上在蒙受损失吗?如果是的话那用人单位就没有责任了吗?(它的工程质量有问题但是没有证据)还有就是除了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有没有其它的什么赔偿?可不可申请人身伤害赔偿或者精神伤害赔偿之类的?麻烦各位律师专家给我朋友指点迷津了。 谢谢了!
还有就是在2000年的时候用工单位收了2000元的上岗保证金,我朋友找了一下劳动合同法,上边好像说用工单位不允许收取劳动者的任何费用,用工单位这样是不是违法?可不可以讨要2000年至今2000元上岗保证金的银行同期的利息?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赔偿的主要赔偿项目如下:《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还可不可以有其它的赔偿?比如:人身伤害赔偿或者精神伤害赔偿之类的?
追答如果适用了工伤赔偿的话就不在适用人身损害赔偿了,同时也就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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