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因工作时不小心掉进热水池,胸部以下65%烫伤,确定为工伤,有买社保,住院花费五十九万余元,由单位垫付,后经评残为7级,赔偿金额13万余元,由所在单位代收。所在单位向社保局报销住院医疗费五十三万余元,剩余六万余元,所在单位要求我们个人承担,在评残赔偿所得中扣除,我不能接受。
评残后的赔偿所得费用下来后,公司问老公是辞职还是回去让公司安排工作,安排工作的话赔偿的钱就有部分不能给回个人,因老公觉得现在还不方便做事情,想休息多几年看看情况先,所以就同意回去辞了职,辞职后,公司就告知报销不了的6万余元得在赔偿所得中扣除,老公不能接受,后要求人事部的人帮忙跟老板协商,商量后,又回复剩余的6万余元,双方各出1半。也就是还要在赔偿中扣3万余元。如果我们申请仲裁胜算大吗?时间方面呢?
追答你要弄清楚,这个超出的费用,是因为你们要求使用进口药口导致不能报销,还是只能使用进口药品,如果只能用进口药品的话,这个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
追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