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签的合同,一共签了两年,13年9月1日-14年8月31日一年,14年9月1日-15年8月31日。我是人力资源派遣去单位工作的,31日单位开个例会,我没有收到领导的通知,听同事说了些内容,最关键的是其中有几个单位不继续用的,我是其中一个。1号我像往常上班一样,去了办公室,后来再去找领导,领导明确的说:单位明确的不继续让我签合同,让我去找人力资源。知道6号我才打电话去给人力资源咨询,7号人力资源给我答复了,说:因我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让我续签。同时我也问人力资源有没有经济补偿金之类的。人力资源说,没有。 9月11号,我去人力资源那里领取了,两份材料。一份是失业人员介绍信,一份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我没有被单位辞退,合同期满不给我续签。我也不知道我违反了劳动用工合同规章制度。
请问,我可以领取到经济补偿金吗?如果不行,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大家的帮助。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你觉得你自身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保存好用人单位不予续签合同的相关证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