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情况:1.我是在这家外资企业的外地办事处工作11年3个月,非上海人2.上周末谈的解除合同,我未明确表态是否同意解除3.明天还会找我详谈,但是已经从上海公司邮寄资料过来,目前不清楚资料内容4.已经有邮件通知我详细的补偿金额5.从始至终我对此事未做任何表态,未回复任何相关邮件老板在我未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求我在协商解除劳动协议上签字,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我是否能由于这个原因得到2倍赔偿呢?
参考资料:劳动仲裁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