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双倍工资期限应该如何理解?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双倍工资期限应该如何理解?第八十二条第二段: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讲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到什么时间为止呢?

对于第二款的理解:虽然法条规定中没有象第一款规定,明确为11个月的支付上限,但从法律理解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对劳动者的权利损害,明显较第一款轻得多,因此还应适格于第一款规定的处罚上限(也就是最长时限不能超过一年)。

附:《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9-17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只要你能证明你的劳动关系,就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申请解决争取自己的权益。追问

您没仔细看我在问什么

第2个回答  2022-01-26
双倍工资的总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
法律分析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在此基础上认定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3个回答  2018-09-17
直白的说,就是从你开始给他干活到你不给他干活那天追问

亲,我在问第八十二条第二段的时限问题。

追答

对呀,我表述的有问题么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