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搞清楚,才能回到你的这个问题
1、有好多这样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里写,公司根据公司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员工必须执行等等的条款,这段话其实是有违劳动合同法,属于排除自己的义务,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你干了某个岗位好多年,突然有一天公司让你去别的岗位,按劳动合同法,首先公司要找你协商,待遇什么都挺好,你愿意,好,那就等于修改了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写在纸上,但是执行了。倘若你不愿意,那么就属于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允许的,给你1倍的赔偿金,事情结束。劳动法上明确规定,协商不成的,单位要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你1倍补偿金,要么还要维持原合同的执行。
事情的发展往往不是这个样子的,公司给你调岗,你不愿意,然后公司让你某天必须到新岗位上去报到,因为你不愿意,所以你不去,下一句很关键:你还在原来的岗位上坚持工作,并且有证据表明,你确实工作了。因为你没去新岗位报到,所以公司说你旷工,按规定可能旷工3T天,然后单位按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你下了解除劳动通知书。
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拿上解除劳动通知书去仲裁,这个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个就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补偿了。
还有,如果你不愿意去新岗位工作,即使单位没有给你解除劳动通知书,你也可以主动辞职,然后仲裁,这个属于: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员工辞职,也可以申请双倍补偿,但是这个操作起来难度大,你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例如新岗位会导致你身体如何如何等等,这个确实难度大,都属于讹诈了,我讲的原因是向让进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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