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一套房子要出售,但对方要求先付我一半房款,剩下的一半等他贷款下来后再付,我怕万一他付了一半后,贷款下不来不买了,而这段时间也影响我再次出售,给我造成损失,我可以在合同中要求,如果他不买了,需赔偿我总房价的百分之二十吗?这个要求合理吗?法律支持吗?
你咨询的是关于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条款的事宜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我的建议:对你所述情况,如果对方不付款导致该房需另行转售,给你造成的损失也就是两次销售之间的差价和相应房款在这段期间的利息损失。至于约定20%房款的违约金,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司法实践中,如果对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实践中,以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为参照系数,以超过该损失额的30%判定为违约金约定标准的过高。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