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该怎么赔偿"

本人在公司工作2006-2009年9月12号共3年多,一直都未签过劳动合同,现在本人已经不在该公司上班,在8月25日时我到当地劳动局去投诉,在15号时当地劳动局来公司为我们进行了协商,但系并未协商好,公司以不撤消投诉就不给工资,没办法,本人急用钱,所以撤消了投诉,也已领完8月-9月12日的工资;但本人早已暗中在9月3日去了省仲裁那里申请仲裁,要求赔偿08年1月-09年9月份的双倍工资.因为刚好我9月14结工资时,劳动局来了,所以不给予我结工资先,第2日公司说我如果不撤消当地劳动局的投诉就不给予结工资,本人等钱用,只好先妥协,现在公司并不知道我9月3日已到了仲裁那里投诉,,我去那里是因为知道当地劳动局跟公司暗地里有聚会,公司并送钱送礼给劳动局(因为有位公司的领导告诉我的)所以我才去省仲裁的.现在我在当地撤消了投诉,会不会对省仲裁那边的投诉有影响(省仲裁9月3日已受理)?
谢谢,,那请问我要有什么证据呢?我现在有厂牌(有盖章的,没有写时间.)车间集体工资表08年1月到12月的(未盖章,有主管跟经理签名),有证人(我老表,经理兼主管,也已离职,他有办法可以证明他系06年-09年的经理职位)这样的话,我可以告得赢公司吗????

1、 可要求公司支付每个月支付双倍工资。当地撤诉之后面对省仲裁受理没影响。

2、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扩展资料: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一裁终局”【相关条款】:“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参考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百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9-07

1、 可要求公司支付每个月支付双倍工资。当地撤诉之后面对省仲裁受理没影响。

2、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若超过一年还是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超过1年未签劳动合同,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诉讼时效内(劳动争议产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主张每个月的双倍工资。

3、劳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扩展资料: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一裁终局”

【相关条款】:“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终局裁决是新法的最大创新之一。新法中,实施“一裁终局”的这两大类案件,前一类是关系到劳动者生活、生存情况的争议,后一类是标准比较明确、争议较少的情况。对于此类争议案件,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依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参考资料:

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人民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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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5-29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作出如下规定:

    法律上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自用工一个月起至不满一年止的,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3个回答  2019-12-21
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彼此发生权利义务的基础。根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未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构成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与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而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报酬和工资,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不管双方之间是否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都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和存在。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4个回答  2009-09-16
1、撤销投诉不影响仲裁。二者是不同的法律程序,故没有必然联系。
2、你可要求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共计12个月的双倍工资。(由于企业已经发给你1个月工资,故你实际可以拿到11个月工资。)
3、月工资补偿标准,按照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前12个月月工资相加/12=月工资)。如果你前12个月每个月都拿2000多,那就要按照2000多的标准赔偿给你11个月的工资。
4、按照你每个月2000元为标准计算,你至少可以拿到2000x11=22000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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