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具体时间合同写的很清楚。试用期过后的第一个月公司没有给买保险。理由是公司还没有开好户。又在我年假前最后一天上班,告知我年后不用来了,结清了我1月的工资后,包括保险在内另外赔我2500,拿走了我原合同。我查了劳动合同法,没有提前30天说是要赔付一个月工资的。这个不符合。 这种情况我能不能告??我现在只有合同复印件,两份原件都在公司手里。复印件上是我原来那份合同有公章和签名。但是复印出来的公章和签名都是黑白的,还具有法律效应吗?
我现在还想问下,他是连工资和2500一起转给我的,已经结了。这个会影响我告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