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的法律问题咨询。

一套平房,房子房产证的所有者已去世,有5个子女都在海外。
他们几十年前开始就已经不在这里居住,一直由远房亲戚的两个兄弟居住,他们已住满20年以上。
现在一户于2年前在外租房,不在那套平房居住。
问题:
1、 请问一套房子居住满20年以上的人,没有房产证,算房子所有者吗?
2、 如果房子拆迁,这两兄弟可否得到赔偿?
3、 仍在那居住的那户想占用 或者 调换 已不在那住那户的房间,对方不同意,仍在那居住的那户能否私自占用或者调换?那样违法吗?不在那住的人能得到怎样的赔偿或者法律帮助?
4、 已经不在那套平房居住的那户,如果不回去,那么与房子的关系将是怎样的?假如接下去房子拆迁,可否得到赔偿?

请一一解答,谢谢。

首先,房子的产权由房产部门确认,以房产证为主,如果房产证是老人的名,现在已经过世,老人要是没有遗嘱,那么他的5个子女是法定的继承人,房产应由他们5个继承。
其次,一直在住的两兄弟对此房产没有所有权,但可以要求此房的继承人支付在两人此其间对房屋的维护费用,这要有相关的维护证明。
最后,总之,此房因产权人是老人的5个子女,住在此房的两兄弟无法得到对此房屋的动迁补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2-26
1、不算。
2、原则上不能。以产权为准,产权人去世,无遗嘱的话,权利由其继承人取得。
3、不能,侵犯对方使用权。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实际损失。
4、无特殊约定的话,当初征得产权人同意,使用房屋,是有限的使用权。原则上拆迁要补偿的是产权人。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9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来解决。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由第三人居中裁决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一种解决房地产权益纠纷的方法。一旦裁决或达成的调解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或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地产行政复议指不服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相应的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再申请复议。
房地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有关房地产纠纷所进行的司法活动。
第3个回答  2012-12-26
1、中国法律不支持有效占领说。案例:钓鱼岛争议。中国法律认为,无论你占用多久,不是你的始终都不是。
2、既然不是你的,但不能获得赔偿。
3、不是你的,你当然无权处分。包括调换。
4、不在那里居住,和房屋没有任何联系。都不是房主,都无权获得赔偿。
第4个回答  2012-12-26
1、不算,财产取得要有合法方式。
2、应当有过渡费。补偿应当归房主。
3、如果占用或调换,应当有房主人的授权或赠与。因为他们只是临时管理者。财产收益应当归原房主。他们仅有居住权。
4、房子拆迁补偿应当归房主,除非,房主赠与他们房子,否则,没有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物权法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