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1-08-23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对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补正。”是必须是当事人申请,而且是开庭双方当庭质证过的陈述记录。按法院对开庭记录的要求诉讼双方核对笔录每页签字并按手印。对修改部分必须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