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2005年进入单位,值2008年之前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至今为止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在用人单位将企业外包给了私企,现在单方面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本人也愿意协商解除,但是单位计算补偿金只按第一次也就是2008年签订的劳动的日期开始算补偿金,请问,2008年未签订的3年时间可不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依据又是什么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