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08年之前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怎么算?

劳动者2005年进入单位,值2008年之前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至今为止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在用人单位将企业外包给了私企,现在单方面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本人也愿意协商解除,但是单位计算补偿金只按第一次也就是2008年签订的劳动的日期开始算补偿金,请问,2008年未签订的3年时间可不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依据又是什么呢???谢谢!

如果是同一单位工作应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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