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于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l0.2万元。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8万元。
(3)开采原煤l0000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l/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125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6)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l/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说明: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 0;假设该煤矿所在地原煤的资源税税额为5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额为10元/千立方米。)
1,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 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1)进项税额=10.2+4*7%=10.48万。(13年8月1日之前,运费按照7%抵扣)
2)进项税额=8万
3)销项税额=0.9*500*17%/3=25.5万,进项税额=6*7%=0.42万
4)销项税额=0.07*500*17%=5.95万
5)销项税额=25*13%=3.25万(天然气的税率为13%)
6)进项转出=8/5=1.6万
1,企业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48+8+0.42-1.6=17.30万
2 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5.5+5.95+3.25=34.7万
3 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34.7-17.30=17.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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