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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一个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都应当是独立的,这样才能作出独立的判断。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发号施令,命令和指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这种或者那种判决,那么,人民法院内部的两审终审即形同虚设,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上级人民法院只能通过审理具体案件,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因此上下级法院间是审判监督关系
2、人民检察院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它监督所有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照法律进行工作、行使职权。这就要求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协同一致,齐心合力,共同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以及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明确规定,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对人民法院所办理的案件认为有错误或者违法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征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为领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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